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二 章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 96年10月19日)
第 12 條
依前條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事項之財產進行結算,並製作結算報告書,經會計師簽證後,送交主辦機關審核。
接管人應將前項之結算報告書,與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或主辦機關所通知之接續營運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