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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二 章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 96年10月19日)
第 5 條
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之任務,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技術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強制接管有關事項。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用人員,包括經理人、特定技術及財務人員等,取代民間機構原有人員以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