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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二 章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 96年10月19日)
第 8 條
強制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由接管人支配管理。

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