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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僱用安定措施 ( 112年06月29日)
第 14 條
被保險人申請薪資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實施減班休息每滿三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向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
一、薪資補貼申請書。
二、本人之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被保險人當次申請補貼期間之薪資清冊或證明。
四、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五、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內,被保險人與雇主已於公告日前,實施減班休息期間達三十日以上者,應於公告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

雇主得於前二項所定申請期間內,檢附第一項文件及委託書,代減班休息被保險人提出申請。

被保險人於第二次起之申請案,得免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文件;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匯款帳戶未有變更者,亦得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