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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僱用安定措施 ( 112年06月29日)
第 15 條
雇主與被保險人另為約定,致變更減班休息期間時,申請薪資補貼之雇主或被保險人,應於變更日之次日起七日內,通知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