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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9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