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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第 二 節 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 112年06月29日)
第 38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用人單位所提之臨時工作計畫申請,經審查核定後,用人單位始得接受推介執行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