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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第 二 節 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 112年06月29日)
第 42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
二、未依第三十八條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