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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第 二 節 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 112年06月29日)
第 45 條
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但臨時工作之人員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者,應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