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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9日)
第 53 條
雇主或勞工申請本辦法之津貼或補助不符申請規定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