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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9日)
第 5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雇主、用人單位、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