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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9日)
第 57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提撥之經費額度中支應。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給或停止本辦法之津貼或補助,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