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僱用安定措施 ( 112年06月29日)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應公告啟動時機、辦理期間、被保險人薪資補貼期間、適用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辦理期間,最長為十二個月。但中央主管機關於評估無辦理必要時,得於前項辦理期間屆滿前,公告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