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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七 章 裝卸作業 ( 103年09月05日)
第 45 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進入下列場所:
一、實施艙口蓋板之開閉、艙口樑之安裝、拆卸等作業場所之下方,蓋板、艙口樑有掉落之虞之危險區域。
二、實施起重機具之伸臂、吊桿起伏作業,有傾倒之虞之危險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