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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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七 章 裝卸作業
( 103年09月05日)
第 47 條
雇主對於出貨、進貨、堆貨、卸貨或其他類似作業,須借助船方、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始能安全作業者,應共同採取預防災變之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