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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五 章 車輛機械 第 四 節 堆高機 ( 111年08月12日)
第 127 條
雇主對於堆高機之操作,不得超過該機械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且其載運之貨物應保持穩固狀態,防止翻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