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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二 章 工作場所及通路 第 三 節 通路 ( 111年08月12日)
第 30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依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必要時並應視需要設置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