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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二 章 工作場所及通路 第 三 節 通路 ( 111年08月12日)
第 32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人行道、車行道與鐵道,應儘量避免交叉。但設置天橋或地下道,或派專人看守,或設自動信號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