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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二 章 鍋爐之安全管理 ( 103年07月01日)
第 12 條
雇主對於鍋爐及其附設之金屬製煙囪或煙道,如未裝設厚度十公分以上之非金屬不燃性材料被覆者,其外側十五公分內,不得堆置可燃性物料。但可燃性物料以非金屬不燃性材料被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