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二 章 鍋爐之安全管理 ( 103年07月01日)
第 14 條
雇主對於鍋爐之操作管理,應僱用專任操作人員,於鍋爐運轉中不得使其從事與鍋爐操作無關之工作。

前項操作人員,應經相當等級以上之鍋爐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鍋爐操作技能檢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