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二 章 鍋爐之安全管理
( 103年07月01日)
第 20 條
雇主應改善鍋爐之燃燒方法,避免鍋爐燃燒產生廢氣滯留室內,並應於鍋爐房設置必要之通風設備或採其他排除廢氣措施。但無廢氣滯留之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