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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二 章 鍋爐之安全管理 ( 103年07月01日)
第 22 條
雇主對於鍋爐用水,應合於國家標準一○二三一鍋爐給水與鍋爐水水質標準之規定,並應適時清洗胴體內部,以防止累積水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