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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四 章 人字臂起重桿之安全管理 ( 109年08月20日)
第 52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控制荷重或吊桿下降所必要之制動裝置。

前項制動裝置,應設起重桿動力被遮斷時,能自行制動之設備。但以人力操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