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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四 章 人字臂起重桿之安全管理 ( 109年08月20日)
第 41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但必要時,經採取下列各款措施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實施荷重試驗之值:
一、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
二、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試驗之荷重值。

第一項荷重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第 42 條
雇主於中型人字臂起重桿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第 43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過捲預防裝置。但使用絞車為動力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者,不在此限。

第 44 條
雇主於調整人字臂起重桿之過捲預防裝置時,應使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吊桿前端槽輪(除吊桿外)下方間之間距在零點二五公尺以上。但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之間距為零點零五公尺以上。

第 45 條
雇主對於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吊桿傾斜角不得超過該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傾斜角為準。

第 46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前項起重桿應以銘牌等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吊升荷重。

第 47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第 48 條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為防止鋼索震脫,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飛落等危險,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危害之虞之鋼索內角側。

第 49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於屋外之人字臂起重桿,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為預防吊桿動搖,致人字臂起重桿破損,應採取吊桿固定緊縛於主桿或地面固定物等必要措施。
二、操作人員於起重桿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
三、組配、拆卸時,應選用適當人員擔任,作業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必要時並設置警告標示。
四、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第 50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牽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數,為六條以上;單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數,為三條以上。
二、不得接近架空電路。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以鋏、鬆緊螺旋扣、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索用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堅固物。
四、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

第 51 條
雇主對於主柱長度超過二十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應設攀登梯。

前項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與吊桿及其他最近固定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應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

第 52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控制荷重或吊桿下降所必要之制動裝置。

前項制動裝置,應設起重桿動力被遮斷時,能自行制動之設備。但以人力操作者,不在此限。

第 53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鋼索與吊升裝置之捲胴、吊桿、有鉤滑車等之連結,應以灌注合金或使用銷、壓夾、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第 54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對於吊桿起伏用鋼索,當吊桿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第 55 條
雇主對於具有起伏動作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吊桿傾斜角之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第 56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材料,除使用耐蝕鋁合金等材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外,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
一、國家標準CNS 575 鉚釘用鋼棒規定之鋼材。
二、國家標準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 SS400 鋼材。
三、國家標準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四、國家標準CNS 4269 銲接結構用耐候性熱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五、國家標準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 STK400、STK490或STK540鋼材。
六、國家標準CNS 4437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十九種或二十種之鋼材。
七、國家標準CNS 7141 一般結構用矩形碳鋼鋼管規定之鋼材。
八、國家標準CNS 11109 銲接結構用高降伏強度鋼板規定之鋼材。
九、國家標準CNS 13812 建築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駕駛室、護圍、覆蓋、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非供支撐吊升荷物之部分。

第 57 條
雇主對於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或主柱、吊桿長度未滿十二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其結構部分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前項木材不得有顯著之蛀蝕、裂隙、節或傾斜纖維等強度上之缺陷。

第 58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應使其具有充分強度,並保持防止板材挫曲、變形等有礙安全使用之剛性。

第 59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鉚釘孔或螺釘孔,應使用鑽孔機鑽孔,且該孔不得有迴紋或裂紋等瑕疵。

第 60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等,應有防止鬆脫之措施。但使用強力螺栓接合者,不在此限。

第 61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設置駕駛室或駕駛台。

前項駕駛室或駕駛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妨礙操作人員視界。但操作人員與吊掛作業者能保持確實連絡者,不在此限。
二、開關器、控制器、制動器及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應設於操作人員易於操作之位置。
三、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駕駛台,應設有防護網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