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 109年08月20日)
第 82 條
雇主對於設置室外之升降機,發生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該升降機之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制動裝置、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鋼索或吊鏈、導軌、導索結頭等部分,確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