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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三 章 管理 ( 110年09月16日)
第 38-1 條
前條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應具備附表四之資格,並依附表五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前項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應接受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數每三年不得低於十二小時。

前二項訓練,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自行辦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團體、機構或訓練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