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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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三 章 管理
( 110年09月16日)
第 38 條
雇主設置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性能。
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指派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並依附表二內容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
前項局部排氣裝置設置完成後,應實施原始性能測試,並依測試結果製作附表三內容之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其相關文件、紀錄應保存十年。
雇主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於改裝時,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但對其性能未有顯著影響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