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三 章 管理
( 110年09月16日)
第 41 條
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管理物質之作業,應就下列事項記錄,並自該作業勞工從事作業之日起保存三十年:
一、勞工之姓名。
二、從事之作業概況及作業期間。
三、勞工顯著遭受特定管理物質污染時,其經過概況及雇主所採取之緊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