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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三 章 管理 ( 110年09月16日)
第 41 條
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管理物質之作業,應就下列事項記錄,並自該作業勞工從事作業之日起保存三十年:
一、勞工之姓名。
二、從事之作業概況及作業期間。
三、勞工顯著遭受特定管理物質污染時,其經過概況及雇主所採取之緊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