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三 章 作業管理 第 一 節 高壓室內作業管理 ( 103年06月25日)
第 34 條
雇主實施高壓室內作業前,應將超過大氣壓下可著燃之物質之燃燒危險性告知勞工,並就沈箱、壓氣潛盾等應有下列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一、使用置有護罩之安全電燈或使用不因燈泡之破裂而著燃之電燈。
二、使用不發生火花或電弧之電路開關。
三、使用不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之暖氣設備。
四、嚴禁煙火,並禁止任何人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產生火源之物品進入,並將有關禁止事項揭示於氣閘室外顯明易見之處所。
五、不得在作業室內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煙火、電弧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