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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三 章 作業管理 第 一 節 高壓室內作業管理 ( 103年06月25日)
第 36 條
雇主應使高壓室內作業主管攜帶手電筒、緊急用信號設備、壓力表,及在高壓下可測定二氧化碳或其他有害氣體等濃度之測定儀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