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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五 章 再壓室及減壓艙 第 一 節 再壓室 ( 103年06月25日)
第 63 條
雇主應嚴禁與工作無關人員進入再壓室及其操作場所,並將有關禁止事項揭示於勞工易見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