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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五 章 再壓室及減壓艙 第 一 節 再壓室 ( 103年06月25日)
第 64 條
雇主使用再壓室時,依下列規定:
一、於當日使用前,應檢點再壓室之輸氣設備、排氣設備、通話設備及警報裝置之動作狀況,認有異常時應即改善。
二、不得使用純氧加壓。
三、除進出之必要外,應關閉主室與副室間之門,且使各室內之壓力相等。
四、應持續監視加壓及減壓狀況。
五、應記錄每次之加壓及減壓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