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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五 章 再壓室及減壓艙 第 一 節 再壓室 ( 103年06月25日)
第 65 條
雇主應嚴禁任何人攜帶危險物、有著火、爆炸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之物質進入再壓室,並將其有關禁止事項揭示於勞工易見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