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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五 章 再壓室及減壓艙 第 一 節 再壓室 ( 103年06月25日)
第 74 條
再壓室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不得有產生火花、電弧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者再壓室之照明器具,除前項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直接附置於再壓室頂上。
二、應具可耐再壓室之最高使用壓力。
三、應置有堅固之金屬製護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