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五 章 再壓室及減壓艙 第 一 節 再壓室
( 103年06月25日)
第 77 條
再壓室內應置滅火所必要之水、砂或其他物品。但設有防火用灑水裝置、軟質水管或移動刑再壓室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