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五 章 再壓室及減壓艙 第 二 節 減壓艙 ( 103年06月25日)
第 78 條
減壓艙應具有下列設備:
一、內、外雙向通話系統。
二、可調節式氧氣呼吸口罩。
三、內、外控制供氣及排氣系統。
四、水、砂桶等滅火器具。
五、內部照明系統。
六、視窗。
七、供氣及排氣之深度控制閥及深度表。
八、計時表。
九、安全閥。

前項減壓艙應置於潛水工作船或工作站等之安全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