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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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五 章 再壓室及減壓艙 第 二 節 減壓艙
( 103年06月25日)
第 93 條
減壓艙內應置滅火所必要之水、砂或其他物品。但設有防火用灑水裝置、軟質水管或移動型減壓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