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1月05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1-1 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透過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等管理功能,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第 2 條
本辦法之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
三、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前項各款事業之例示,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