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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四 章 儲存安全設施 ( 111年09月14日)
第 117 條
儲槽或容器之容積在○.一五立方公尺以下者,不受第一百十三條及前條規定之限制。

高壓氣體為液化氣體時,前項之容積以質量十公斤換算為容積一立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