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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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四 章 儲存安全設施
( 111年09月14日)
第 118 條
儲存高壓氣體之容積在三百立方公尺或三千公斤以上之事業單位應設專用儲存場(以下簡稱「高壓氣體儲存場」)。但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供應事業單位經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