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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四 章 儲存安全設施 ( 111年09月14日)
第 119 條
以儲槽儲存高壓氣體之高壓氣體儲存場(不含次條規定者。),其設置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