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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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四 章 儲存安全設施
( 111年09月14日)
第 121 條
以容器儲存高壓氣體之高壓氣體儲存場(不含次條規定者。),其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容器以配管連接者,準用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其可流通高壓氣體之配管者,且應準用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高壓氣體設備之規定。
二、容器未以配管連接者,準用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