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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 二 章 安全設施 第 二 節 船舶解體 ( 110年09月10日)
第 16 條
雇主對解體船甲板上臨時切割之洞口或艙口,應設圍欄、擋板或以堅固之蓋板覆蓋。圍欄或擋板應高出甲板八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