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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 二 章 安全設施 第 二 節 船舶解體 ( 110年09月10日)
第 19 條
雇主對進入工作場所之人員,均應使其佩載安全帽及著安全鞋,對切割作業勞工並應使其佩載護目鏡及口罩或面罩;搬運作業之勞工並應使其佩載保護用手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