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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 二 章 安全設施 第 二 節 船舶解體 ( 110年09月10日)
第 22 條
為防止火災、中毒等災害,雇主應於工作場所設置救生索及特殊防護具。

雇主對防護具應經常檢查、保養、維護,並予必要之消毒,且妥為保管;遇有損壞應隨時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