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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 二 章 安全設施 第 二 節 船舶解體 ( 110年09月10日)
第 23 條
舊船解體所使用之乙炔,如系利用電石(碳化鈣)自行發生者,雇主應將其發生筒置於碼頭之一角,其殘渣應予適當處理,不得棄置港內水域,以每十天清除一次為原則,完工後原工作區域應全面清除,確保碼頭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