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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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資格及條件
( 105年11月02日)
第 14 條
監測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必要之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附表五)。
二、三人以上甲級監測人員或一人以上執業工礦衛生技師。
三、專屬之認證實驗室。
四、二年內未經撤銷或廢止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