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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資格及條件 ( 105年11月02日)
第 15 條
監測機構就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依附表七填具變更事項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於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負責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監測人員。
三、必要之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
四、認證實驗室有效期限及化驗分析類別。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之報備,得於變更後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