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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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資格及條件
( 105年11月02日)
第 17 條
監測機構之監測人員應親自執行作業環境監測業務。
監測機構於執行作業環境監測二十四小時前,應將預定辦理作業環境監測之行程,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網路申報系統辦理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