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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五 章 查核及管理 ( 105年11月02日)
第 2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雇主設置或委託監測機構執行作業環境監測相關業務,得實施查核。

前項查核結果,有應改善事項,經限期令其改正者,雇主或監測機構應於限期內完成改正,並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第一項之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並將查核結果公開之。